听证化解“冒名婚姻登记”行政争议
2023-11-24 08:55: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刘凤 | 点击量:6916         

湖南法治报讯(记者:伏志勇  通讯员:刘凤)“感谢检察官!这个困扰我家多年的难题今天终于得到解决”。近日,案件当事人陈某甲在听证会后向茶陵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陈某甲和陈某乙自幼相识,于1990年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双方家长决定让两人结婚,由于陈某乙不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于是陈某乙就借用亲哥陈某丙的身份信息材料办理了婚姻登记,陈某甲实际与陈某乙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了子女。多年后,哥哥陈某丙也成家并办理了婚姻登记,由于当时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相对落后,该冒名登记一直未被发现。多年来,冒名婚姻登记给两个家庭的生活、工作等带来诸多不便,三人便来到民政局办理陈某甲和陈某丙的离婚登记,但因陈某丙与她人也有婚姻登记,民政机关无法为两人办理离婚登记,辗转来到法院申请起诉,因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也无法受理。

长达31年的漫长过程,陈某甲和陈某乙的诉求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2023年11月7日,三人抱着一线希望向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是冒名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决定重点围绕涉案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记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从派出所、民政部门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经查证,民政局制发结婚证与实际情况不符。陈某乙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其固然有过错责任,但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局未认真审查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的申请人进行了婚姻登记,违反了当时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厘清事实基础上,11月16日,在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不公开听证,由该院副检察长贺杨勇主持,听取了参会听证员、县民政局代表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听证会上,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发表意见,经评议一致认同检察院对民政局出具撤销陈某甲和陈某丙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

会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民政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县民政局参会代表表示,完全采纳检察建议,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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